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鴻禧於總質詢時向縣長反應,有關前縣府違法濫權,強制接管礁溪溫泉公園一案,希望縣長能秉公妥善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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鴻禧於總質詢時向縣長反應,有關前縣府違法濫權,強制接管礁溪溫泉公園一案,希望縣長能秉公妥善處理。

縣府於105年9月1日,以礁溪溫泉公園違約為由,偕同警方強制執行接管,但礁溪溫泉公園OT案契約書清楚載明:於爭議處理期間,雙方均應繼續執行本契約,縣府為何違反契約,強制執行接管?

強制接管前一日財政部發文縣府,公文寫明:「旨案須否進行強制接管營運,請貴府衡酌個案實情,依促參法規定及投資契約約定,審慎妥處」。

照促參法第53條之規定,中央主管機關才有權停止營運,為何縣府無視公文內容,隔天仍強制接管? 若縣府帶頭違法不依法行政,以後誰還敢來宜蘭投資?

促參法第53條:
「公共建設之興建、營運如有…於情況緊急,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,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…」

#礁溪溫泉公園OT案
#請縣長秉公妥善處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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